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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越秀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6,602.9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注册资本的4.4%)。公司已向越秀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上述东莞证券股份的冻结措施。近日,公司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获悉,越秀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6,602.9万股股权(占中山证券注册资本的3.71%)。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网络拍卖平台,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将分别于2025年4月14日10时至2025年4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25年4月16日10时至2025年4月17日10时(延时的除外)、2025年4月18日10时至2025年4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共计35,000,000股(拍卖股数依次为12,500,000股、10,000,000股、12,5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卢先锋所持10,000,000股股票将于2025年4月10日10时至2025年4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被宁波中院司法拍卖,因目前尚未完成拍卖并过户,未被统计至累计被拍卖股份数量中。
(1)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27,031,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股票并完成过户,但拍卖成交价款尚不足以覆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林宜生已申请法院轮候冻结卢先锋持有的40,238,483股股票;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559号),宁波中院已司法拍卖卢先锋持有的公司5,202,380股股票并完成过户,另外,宁波中院将于2025年4月10日10时至2025年4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司法拍卖卢先锋所持公司10,000,000股股票。如本公告前文所述,卢先锋所持35,000,000股股票也将被司法拍卖。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2)卢先锋及关联公司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后债权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甬仲字第106号、(2024)甬仲字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根据申请轮候冻结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合计持有的公司40,550,30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因徐佩飞所持股票已被其他债权人司法拍卖,现轮候冻结股票数量为卢先锋持有的35,705,6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5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2025年1月1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弘苏实业等主体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赣01执16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6,000,000股弘业期货股票(证券简称弘业期货,证券代码001236)”。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弘苏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10,077,777股,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7,790,000股,合计17,867,777股。本期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中剩余未执行的18,132,223股进行变卖处置,从而导致弘苏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变动。
相关风险提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股份变动及提前终止减少股份的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三)弘苏实业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四)在弘苏实业股份变动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弘苏实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判决情况详见本行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9)。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本行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7)。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勘设股份)于2024年7月22日披露了《勘设股份关于对外投资股权基金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外投资款尚未按期收回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仍未收到股权投资款及收益。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基金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黔0111民初47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煦山勘合”)系2019年11月18日由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贵州煦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为有发展前景的非上市公司股权。2019年12月23日,煦山勘合与贵合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城建公司”)及第三人贵阳市裕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农业公司”)四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煦山勘合投资受让贵合公司所有(持有)的裕丰农业公司43.518%的产权,如裕丰农业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相关审计工作必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达标,或裕丰农业公司未按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现金分红等情况的,煦山勘合有权立即向贵合公司、经开城建公司发送书面回购通知,且该前述主体应在书面回购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或部分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区间为自煦山勘合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价款结算账户之日起至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目标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金额(62,104.8418万元)的1%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对于违约金与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为此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交通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前述协议签订后,煦山勘合已全额支付270,0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根据裕丰农业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回购义务已成就,煦山勘合已多次向贵合公司、经开城建公司及裕丰农业公司发出包括《回购提示函》《风险提示函》等相关函件若干,贵合公司至今仍未付清,且贵合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筑经开贵投函(2024)9号《关于关于风险提示函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其暂无资金用于股权回购。综上,贵合公司及经开城建公司怠于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煦山勘合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煦山勘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96,400,000.00元、剩余预分红价款18,225,000.00元及展期利息人民币9,612,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10,484.18元;3、依法判令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阳煦山勘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前期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0元(后期律师费待据实发生后另行主张);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30,597,984.18元。
公司于2018年4月与人保基金、西藏浦华景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富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清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协议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以现金13亿元收购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环保”)100%股权(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关于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等相关公告)。
因公司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项,人保基金于2022年7月近日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与人保基金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7,101.87万元并依据协议约定向人保远望支付因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期末对未支付人保基金股权转让款事项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6,629.93万元;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对未支付人保基金股权转让款事项确认预计负债2,783.86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和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生态技术的研究开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固体废物治理;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为489,572,328.68元,评估价为699,389,040.96元。如本次拍卖实际履行,公司将不再持有浙江启迪股权。本次拍卖尚需完成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及工商变更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控股子公司股权拍卖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望时代)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了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广厦建设未能及时偿还,绍兴银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2022年4月2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厦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临2022-036、临2022-066、临2024-028)。
为促进徐州市绿色建材产业的发展,2020年7月7日,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基金)、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签署了《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和《差额补足与份额回购协议》,约定共同出资10,05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和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人,中科易尚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持有49.75%的合伙份额,徐州市产业基金持有26.87%的合伙份额,高新区产业基金持有22.89%的合伙份额,中科易尚持有0.50%的合伙份额。截至2021年3月9日,各合伙人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款项。2020年11月12日,恒泰基金与徐州中煤汉泰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泰工业化)、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JJ-GQ-01的《徐州中煤汉泰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恒泰基金向标的公司汉泰工业化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9,70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书》对汉泰工业化的经营目标和公司对此作出的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及其履行做出了约定。鉴于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中科易尚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提起本次诉讼。
恒泰基金认为:根据审计报告,汉泰工业化2023年度实现收入13,671.72万元,净利润211.31万元,该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50%,触发了《投资协议书》中5.3条约定的业绩补偿条款;其于2024年5月向公司发送了《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项的通知》,公司并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项。在进一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汉泰工业化股份无果的情况下,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为由提起本次诉讼。恒泰基金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1、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2,031.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154.98万元(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4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2025年1月8日);2、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用30万元由公司负担;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投资者权益,于2024年9月26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公证处提存2,715.14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份额。公司已于2025年1月27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2,952.07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22.89%的份额,公司自身原持有49.75%的份额,公司目前合计持有恒泰基金份额的比例为72.64%。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公司新增(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前期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未来将持续关注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进展。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终审判决的标准,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陆续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华泽钴镍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合计12,838.46万元及相关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收到部分案件撤诉裁定。目前有4起案件尚未结案,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计13,419.34万元
1,润电风电(望谟)有限公司诉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货物及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风力发电机组及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经多次催促仍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由于被告逾期交货,导致原告项目现场出现大面积停工窝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10,191.5427万元、返还预付款及超付金额2,132.1936万元,承担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1,666.8654万元,承担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惩罚性违约金2,195.3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涉诉金额:16,185.98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2,华润新能源(临武)风能有限公司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若干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风电机组及相关配套监控设备、备品备件及消耗品。上述风电机组进入质保期后,申请人陆续发现风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并给申请人带来电量损失,被申请人未能妥善解决风电机组在质保期内发现的问题。原告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更换费用、风电机组变桨轴承更换费用、未依约交付的备品备件、借用备件、易耗品垫付费用、检修服务垫付费用、电量损失等合计56,428,359.80元;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50,000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涉诉金额:5,657.84万元。仲裁庭尚未开庭审理。
3,遵义播州润电风能有限公司诉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署风力发电机组货物及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风力发电机组及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经多次催促仍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由于被告逾期交货,导致原告项目现场出现大面积停工窝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签署的风力发电机组货物及服务采购合同已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退还原告超付的合同款项、承担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支付部分合同终止的惩罚性违约金,合计69,632,273.8元。涉诉金额:6,963.23万元。一审法院已进行庭前质证,尚未作出判决
4,华润新能源(容县)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风机机组,机组安装后,自2015年开始,申请人陆续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一直未能履行维修、更换等质保义务。原告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更换费用、另行采购消耗品、备品备件、因维修、更换发电机、螺栓、叶片等设备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电量损失金额合计100,733,567.05元;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维权支出等合计260,187.21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涉诉金额:10,099.38万元。仲裁庭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裁决。
公司与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盛铝业”)于2024年3月签署了《模具(配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公司为伟盛铝业定做模具,截至2024年11月13日,伟盛铝业累计结欠公司货款244.68万元,公司遂于2024年11月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4年11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苏0281诉前调17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伟盛铝业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案件已正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1,(2024)皖0121民初5700号,立案时间:2024年7月1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第三人合肥杰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七名被告均为第三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原告:云汉电子。被告一:余万军;被告二:陈志兴;被告三:刘长庚;被告四:方文娟;被告五:隆优禄;被告六:刘艳霞;被告七:王江林。涉案金额:第三人未执行到位金额572,850.18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中。
4,(2024)辽0283民初5999号,立案时间:2024年10月14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第三人上海森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两名被告系第三人现有及历史上的股东。原告:云汉电子。被告一:庞羽贞;被告二:侯彦军案外人未执行到位金额134,769元及违约金、利息已立案,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5(2024)沪0117民初23163号2024年10月24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云汉电子购买产品,未按期付款。原告:云汉电子。被告:苏州市亚秀电子有限公司。涉案金额:货款20,66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中。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与德鑫物联签订智能标签贴片设备的采购合同,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预付70%设备款即458.78万元。该设备到达发行人处后,由于缺少一个进口配件导致设备延迟安装及验收,发行人与德鑫物联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该设备无法在2021年8月30日前满足验收条件则将设备退回。2021年8月,该设备配件已齐全并满足验收条件,但基于以下考虑:①购入该设备是为了“将芯片倒贴在柔性引线框架表面项目”需要,由于该设备迟迟未能安装,已经错过了项目推进时机,公司考虑后决定终止该项目;②该设备尚未投入使用,不影响德鑫物联再次销售。公司与德鑫物联经友好协商,决定将该设备退货。公司将上述设备保价并委托青岛跨越物流有限公司退回,青岛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运输险,被保险人为新恒汇,保险金额为655.00万元。青岛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在退回设备过程中,遭遇北京地区大暴雨,导致设备淋雨,底部被雨水浸泡。青岛跨越物流有限公司理赔人员报案后,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委托公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公估机构对设备的评估损失金额为43.46万元。公司及德鑫物联对评估的设备损失金额不认可。故公司对货运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德鑫物联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确认函,以法院判决的方式确认设备损失金额,在公司取得上述诉讼事项的法院判决书并执行完毕后,德鑫物联将按协议退还全部预付设备款458.78万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诉讼申请后于2022年7月15日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于2022年7月25日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再审请求。
蔡*峰:本院受理原告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融资本金40475.67元、费用123.76元、利息(9510.39元和以4047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自2019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34.11元和以4047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自2020年1月 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总计 74361.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上地法庭第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茜:本院受理(2024)川01民终28647号上诉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焕杰,原审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管*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1民终28647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卫:本院受理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田、马晓霞、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你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7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张*林:本院受理原告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5)赣0191民初5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MS2255的保证金账户项下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港币9790379.7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法律查明费、公告费等为收回欠款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强一凡、杨策: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磬石臻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何小玉、胡瑜、高志强、强一凡、杨策、黎鑫、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光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童文光、周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明、李长照、蔡月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树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渝87民初1020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3法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下午14:30在本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建军、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君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蝶恋飞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34号应诉案件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筑梦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福州市筑梦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1699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晓东:本院受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2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吴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33670.64元、执行费520元及以33670.64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晓东承担”,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慧拓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源凯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原始森林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朗驰欣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原始森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始森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车立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淮安仲益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慧拓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源凯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原始森林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朗驰欣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原始森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始森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车立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5民初24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新特长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皓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鼎晖祁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奕晞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新特长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贵安新区新能智电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智动未来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驭珀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弘珀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皓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鼎晖祁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奕晞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珞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0181民初1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追加被告贵安新区新能智电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本院(2022)黔0181执199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87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被告贵安新区智动未来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院(2022)黔0181执199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67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贵安新区新能智电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智动未来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清镇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闫冀;赵红;王凡荣;侯林;李坤;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发科、侯林、王凡荣、赵红、宋楠、李坤、刘静怡、迟迅、王浩、张晓辉、吉献亮、许善秋、闫冀、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蒋玉林,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原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部总经理、管理信息部总经理。生前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16号楼1单元2601号,住址同户籍地。2022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2月21日,蒋玉林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死亡。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6年至2020年,蒋玉林从工商银行辞职后,利用其曾担任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工商银行授信业务部总经理、管理信息部总经理等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宁夏某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在贷款审批、提高授信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798.0256万元。犯罪嫌疑人蒋玉林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儿子、妻子、儿媳等实际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中,用于投资、炒股、购买房产等。案发后,扣押、查封、冻结房产、资金、公司股权等折合成人民币共计6311.018445余万元。(各类财产详细情况见附件清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在案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蒋玉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附件: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清单 1.蒋星工行账户资金166.201374万美元,由重庆市监察委冻结。2.刘雪华上交款35.9988万美元,由重庆市监察委扣押。3.刘雪华建行、光大证券账户购买证券的资金人民币829.62963万元,由重庆市监察委冻结。4.蒋星德邦证券账户购买证券的对应份额人民币100万元,由重庆市监察委冻结。5.蒋星上交款人民币1000万元,由重庆市监察委扣押。6.朱军旗上交款人民币679.70579万元,由重庆市巫山县监察委扣押。7.蒋星工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由重庆市监察委冻结。8.奥迪A8轿车1辆,由重庆市监察委查封。9.云南省丽江市束河名人酒吧街11栋房产1套,由重庆市监察委查封。10.北京市昌平区沙顺路68号院一区2号楼1至3层4号房产1套,由重庆市监察委查封。11.海南省陵水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山海间B07-1区一期低层住宅联排C-196号房产1套,由重庆市监察委查封。12.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一期31幢1至2层2号房产1套,由重庆市监察委查封。13.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对应份额500万元,由重庆市监察委冻结。
钱青,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青,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4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任祜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祜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5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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